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

一男子出售1.9亿条个人信息 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2021-12-02- 16:54 | 来源: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雄斌

案情: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下载等方式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试图通过售卖个人信息的方式牟利。因为收益不理想,王某通过暗网联系他人试图搭建发卡网站,以开网店的形式拓展其销售渠道。公安机关在对暗网人员的犯罪活动进行查处过程中,发现了王某意图通过暗网出售个人信息的线索,遂将其传唤至当地派出所。王某到案之后,对自己在暗网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出售个人信息5000余条、非法获利8000余元的事实。公安机关另在其住处搜查、扣押了移动硬盘、手机、电脑等物品。经过对王某物品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提取和鉴定,发现其中包含股民资料、宝宝照片、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大额存款客户信息等个人信息,数据量高达1.9亿余条。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从王某处扣押的电脑、手机、硬盘等物品,由公安机关没收后上缴国库。

判决作出之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违法国家规定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踪轨迹、财产信息、通信记录、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除外)5000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上述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王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1.9亿条,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应在三年以上量刑,但考虑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检察院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但是本院认为,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王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高达1.9亿条,且在暗网中还曾尝试建议发卡网以网上商城的方式售卖个人信息,其行为本身就蕴含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及时打击才使其危害性未能成为现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源头性罪名,在徐玉玉案件中,诈骗分子之所以能够以教育部门发放助学贷款的方式对刚刚考上大学的徐玉玉实施诈骗,就在于诈骗分子通过犯罪嫌疑人杜天禹获得了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的信息。由于前一天徐玉玉接到教育部门的电话,因此并未怀疑是网络诈骗。正是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帮助行为,才使得诈骗分子能够实施更加精准的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的大背景之下,突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合一。

本案中,王某妻子带着一个2岁的小孩和一个4个月的小孩,听到家庭的顶梁柱身陷囹圄的消息,泣不成声,既不知该如何独自撑起家庭,又不知该如何开车500公里回到老家。承办法官对于王某的家庭情况虽然深表同情,但奈何法不容情,如果放纵王某的行为,对于其他千万个被电信网络诈骗坑害的家庭而言,未尝不是一种残忍?(高沿江)